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石祯专 实习生 张芊晔)严格规范定价标准,严格加大查处力度。今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针对民办学校收费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突出问题做出规范要求。相关政策自8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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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定价: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通知》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参照公办高校的收费项目,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外,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加强监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通知》指出,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对于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生,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严格查处:主管部门强化联动,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民办大中专院校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及时纠正民办大中专院校不规范自主定价行为。加大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加强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配合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收费管理作为民办大中专院校年检的重要内容。对因乱收费问题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产生恶劣影响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民办大中专院校良好收费秩序,促进民办大中专院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