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少女小雪挪用母亲的钱买了套公寓,母亲知道后要求房地产商全额退款。这件事情该如何认定?
母亲赵女士以女儿的名字办了银行卡,存有14万元,虽然没有告知女儿密码,但是却打算将这笔钱用于女儿的未来的。
小雪破解了密码,将钱取出,用于支付在成都购买的公寓首付。当时小雪还做主播,其收入可以支付每月房贷,直到后来小雪失去工作,无法偿还房贷,才向母亲吐露了实情。
赵女士大为震惊,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其签订和合同应该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找到房屋销售人员,打算退回首付款,遭到对方拒绝。
房地产销售方主张:“合同是小雪自己签的,她都已经17岁了,具有民事能力,而且,当时小雪说自己有工作有收入,能够偿还贷款,双方才签的合同。”
这件事我们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这也就是赵女士提出主张的原因,作为小雪的法定代理人,销售方未进行催告,赵女士未对小雪购房的事情做出追认,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自然因为缺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自始无效。
2、需要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前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小雪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况。
但是我国法律对第一种情况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案例来看,小雪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鉴于其签订合同时符合我国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规定,应当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
房屋销售方可以说歪打正着,正好小雪是主播,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之前看过类似的案例,11岁的男孩买了部3000多元的手机,母亲拒绝追认,主张合同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相对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毫无疑问,手机销售方必须退还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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