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数人一起合伙拆房收废品,合伙人要为同伴的人身安全负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案件,用判决向大家宣传了这一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房主张某与农民工王某、李某等协商以5000余元价格出卖其二层房屋附属的彩钢棚及门窗钢管等废旧物品。买主王某等六人向张某支付了货款,张某随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等六名农民工自带工具,各自分工负责切割、拆卸、装运等工作,其中一名贺姓农民工在二楼切割钢管时不慎坠楼,当场死亡。王某等五人向贺某家属分别支付2万元,并垫付了抢救费用。之后贺某双亲及子女将王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金铺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五被告和死者贺某系自发合伙,自带工具、共同施工、收益共享,构成松散合伙关系。死者贺某身为成年公民,具有施工经验,应当预见到自己在高处作业存在坠落等危险,但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防范和避免,导致自身坠亡事故发生,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王某等五人虽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考虑到贺某在完成合伙事务中死亡,五名被告作为共同受益人,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等五人各自另行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五名被告积极履行了判决。
点评人: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先满
【法官释法】
“小心驶得万年船”,对于安全施工作业,各行业都已出台了许多规定。但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大多缺少安全意识,存在侥幸心理。本案死者贺某与五名农民工教训可谓惨痛,死者上有双亲,下有待抚养的儿女,一个幸福的家庭就此陷入困境。因此,对于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施工作业,一定要绷紧安全这条弦,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如有必要可适当购买相应商业保险。
司法实务中有些民事案件看似简单,却很难从法条中找到明确答案,当事人不仅是寻求公平,更是情绪的宣泄,要求法官要具备各方面能力,如司法能力、社会人情能力,办案时不能只站在法官的角度居高临下,机械司法,更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共情,拿出最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平衡各方诉求和利益,做矛盾终结者。考虑到公平责任适用条件的严格性、特定性,本案慎之又慎,多方考量,在各方均无过错,因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过于严重,不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秉持公平理念适用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损害程度等情况,对受害人予以社会法意义上的适当经济补偿(特别提醒:并非赔偿),通过损失共担,在法律尺度内尽可能让案件实现实体公平,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合理、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吴国华 张继光)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