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内容_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19 21:58:41


(资料图)

1、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受刑事处罚情形如下。

2、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6、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7、“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8、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9、---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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